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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量:137

济建质安监字〔2015〕6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

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雾霾天气频发,大气污染严重,损害了省会城市形象,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建筑工地扬尘作为空气污染源之一,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最为直接,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单位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采取“施工现场道路一律100%硬化,所有裸露土地一律100%覆盖、绿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工”的严格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更大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城乡建设系统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来抓。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立即开展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拉网式大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扬尘污染,堵塞扬尘监管漏洞,强化扬尘防治措施,加大媒体曝光和处罚力度,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到位。

二、 规范标准,严格落实

(一)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暨扬尘治理指导手册》等标准、规定,全面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二)施工现场周边须设置连续性封闭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建筑工地的围挡总高度不应小于2.5m,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小于2.0m。

(三)施工现场进出口处路面须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处理,在可通行车辆的出入口内侧须安装满足使用要求的车辆冲洗设备;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应安排专人随时冲洗、清理,禁止存在可见粘带泥土。

(四)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进行硬化,一般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进行硬化。办公及宿舍区的场地及人行道路,也应采用硬质材料进行硬化处理;材料堆场、加工场地应按照规定采用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进行硬化处理;对于不能进行硬化处理的场地,须采用覆盖、绿化等措施。

(五)现场进行土石方作业(钻孔、打桩、土方开挖、回填)时,须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钻孔灌注桩或基槽施工,应按规定设置泥浆沟、沉淀池等,保持现场整洁。

(六)现场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运入垃圾池并覆盖;建筑垃圾清理时,须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施工楼层建筑垃圾垂直运输时,须采用相应容器和管道,严禁凌空抛洒。

(七)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场地、车行道路、施工作业面等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须安排专人随时清理、定时洒水。推广在道路两侧、未硬化的场地、基坑上口周边合适位置设置降尘喷淋系统,做到定时开放、专人管理。

三、明确责任,严厉问责

(一)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领导班子共同抓,牵头科室、单位具体抓”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责任体系,明确扬尘治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成立专门的扬尘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具体负责人,要确保足够的管理力量开展扬尘治理检查工作。

(二)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督和网格检查,每月对监督的工程项目扬尘治理情况进行专项考核验收,并将考核情况登记造册,力争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未落实“施工现场道路一律100%硬化,所有裸露土地一律100%覆盖、绿化”要求的施工现场,一律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扬尘治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市城乡建设委。

(三)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组织者,要对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要按时支付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扬尘治理所需的费用,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要对拆迁完毕尚未开工的工地、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要对本工程开挖的、存放在施工现场以外的裸露土方进行覆盖或绿化;要将土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

(四)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要制定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明确责任,并严格遵守和实施。施工现场应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拆除施工的单位,作业时必须做好洒水、降尘及建筑垃圾的覆盖工作。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标准、规范,对存在的扬尘问题要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六)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项目负责人,市城乡建设委将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暂停投标资格、暂停执业资格等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自发文之日起,各施工单位要立即制定本单位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单位各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各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及时掌握监管范围内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工程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及时更新,并进行重点检查。对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夜查。

(三)对在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中消极怠慢、推诿扯皮、不作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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